行政代理
行政代理是行政机关或机关首脑因故将全部或部分职权依法授予其他机关或本机关人员代理,以保证权力正常运行不致中断的行政行为。
一、行政代理律师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律师担任行政法律事务代理人的,应当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代理律师的主要业务
(一)代理行政诉讼
律师担任行政诉讼代理人的主要工作与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代理人的主要工作相同。
(二)代理行政复议
(三)代理行政听证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 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 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当事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通知其他当事人。”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产生代理关系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标准可分为:
(一)法定代理。当法律明确规定的发生代理关系的原因、情况出现时,法定代行职权的人选(职位)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直接产生代理关系,例如国家元首或政府首脑因故不能视事或行使职权时,副元首或首脑依法直接产生代理关系。
(二)指定代理。当上级机关或本机关首长遇有所属人员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或理事的情况发生时,基于行政工作的需要或有关人员的要求,指定所属其他机关或人员代行具有相同效果的职权的措施。
(三)授权代理,行政机关首长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将本机关或本人的全部或一部分职权,授予机关内部某位人员代理行使的措施。
以代理关系发生的依据为标准,可以分为:
(1)法定代理,即法律明确规定了发生代理关系的原因情况及代行职权的人选或职务,依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代理关系。
(2)指定代理,即上级机关或本机关首长,遇有所属人员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等情况发生时,基于职权或有关人员的请求,指定所属其他机关或人员代行其职权的措施。
(3)授权代理,即行政机关首长基于职权,就其权限范围内的事项,授权机关内部单位人员,代为行使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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